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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橘郡青竹湖:解决建议之员工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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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一个人的精彩 周五 四月 15, 2016 8:10 am


(一)前期制度预防
第一,法律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适用于该法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其基本的识别标志就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或者在其他有权部门领取了其他的执业许可证、非企业有效证件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这一规定,现在大量存在的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包工头,不属于用人单位范畴,包工头排除在《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之外,应当从根本上否定包工头的合法性,包工头的利益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包工头与施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包工头作为施工企业的一名劳动者看待,否则就应当视为非法转包渔利的不法行为,剥夺其收入,消除建设领域包工头这一不利环节,减少工程不必要开支。按照《劳动合同》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包工头应当承担向所聘用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责任。考虑到包工头个人一般缺乏履约支付薪酬能力,建议应当将第九十四条修改为“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应当认定为劳动者与法宝的组织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发包的组织承担赔偿责任。”消除掉包工头这个非法环节,为解决员工薪酬打下法治的基础。
第二,行政干预。
1、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建设施工企业,从稳定劳动关系的而高度要求建设施工企业必须直接建立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杜绝包工头聘用员工的现象。
2、要求建设施工企业对员工薪酬支付方式实行月薪酬支付制,不管建设施工企业与员工之间约定的是月工资制还是计件工资制、承包工资制,要求进行每一个月进行一次结算支付,减轻年底员工生活压力,也减轻员工年底讨薪的压力。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对员工月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3,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对建设施工企业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结合工程实际进行对应性检查,也就是根据工程施工最低需要用工量检查施工建设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第三,经济保障。落实施工企业每个工程员工薪酬保证基金制,不但是开工前施工企业向劳动管理部门指定账户交付一定数量员工薪酬工程保证基金,在建设单位支付的每一笔工程进度款中按照一定比例(如:5%)继续提留员工薪酬工程保证基金,该基金可以由施工企业直接用于支付员工薪酬。
(二)解决员工讨薪的程序建议
应当按照依法治国战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员工讨薪问题,改变目前员工“信访不信法”的现状,将员工讨薪引导司法讨薪的正常轨道上来。理由是:
第一,员工讨薪中,员工身份需要进行审理确认。从已有的媒体报道中知道,有人冒用员工名义,混入到员工讨薪队伍中浑水摸鱼,诈骗领取薪酬,这是一种犯罪行为。杜绝这种现象发生的根本措施就是应当对讨薪员工身份进行审理确认,不只是需要提供欠薪的欠条,还应当有是否实际在具体工地施工的证据证实与债务人企业及工地之间的关联性。
第二,员工讨薪的欠条等债权凭证,仅是一种证据形态,是否客观、合法、与债务人有关联性,需要经过司法审理进行确认。欠条即使是真实、有效的,也是没有执行效力的,也需要经过审理司法确认调解、判决、裁定之后,形成调解书、或判决书、或裁决书这些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第三,讨薪员工的债权对应债务人是谁需要经过审理确认。有的员工仅是自己老乡叫他,就一起到工地干活了,没有雨任何人、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合同、协议,发生了工资拖欠,需要审理认定他到底是为谁干活,谁应当是支付其工资的债务人。
第四,按照法律的规定,员工工资支付出了债务人之外,可能还存在连带责任支付人,有没有连带责任支付人,谁是连带责任支付人,这些也需要审理确认。
第五,基层人民调解、政府行政调解在解决员工讨薪问题中可以依法发挥作用,规范调解程序,除非即时清结了员工工资之外,应当出具调解协议,并提醒引导员工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协议生效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确定《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效力。
第六,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在解决员工讨薪问题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组织庭前现行调解,对双方没有争议的债权出具调解书确认,赋予法律的执行力。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制作先于执行裁决书,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员工可以直接依据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三种途径都已经充分考虑到了讨薪问题的特殊性,在时效上给与了员工较大的依法讨薪方便,并不比政府直接干预解决员工讨薪缓慢。
(三)依法追究员工讨薪中违法犯罪责任
第一,对于恶意欠薪的公司、个人,劳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违法公司、个人的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恶意欠薪的刑事责任。
第二,对于未经批准采取游行、示威、静坐的讨薪方式,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对于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故意伤害他人、损坏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违法犯罪责任。

解决员工讨薪问题的建议
(一)前期制度预防
第一,法律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适用于该法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其基本的识别标志就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或者在其他有权部门领取了其他的执业许可证、非企业有效证件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这一规定,现在大量存在的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包工头,不属于用人单位范畴,包工头排除在《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之外,应当从根本上否定包工头的合法性,包工头的利益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包工头与施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包工头作为施工企业的一名劳动者看待,否则就应当视为非法转包渔利的不法行为,剥夺其收入,消除建设领域包工头这一不利环节,减少工程不必要开支。按照《劳动合同》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包工头应当承担向所聘用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责任。考虑到包工头个人一般缺乏履约支付薪酬能力,建议应当将第九十四条修改为“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应当认定为劳动者与法宝的组织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发包的组织承担赔偿责任。”消除掉包工头这个非法环节,为解决员工薪酬打下法治的基础。
第二,行政干预。
1、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建设施工企业,从稳定劳动关系的而高度要求建设施工企业必须直接建立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杜绝包工头聘用员工的现象。
2、要求建设施工企业对员工薪酬支付方式实行月薪酬支付制,不管建设施工企业与员工之间约定的是月工资制还是计件工资制、承包工资制,要求进行每一个月进行一次结算支付,减轻年底员工生活压力,也减轻员工年底讨薪的压力。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对员工月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3,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对建设施工企业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结合工程实际进行对应性检查,也就是根据工程施工最低需要用工量检查施工建设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第三,经济保障。落实施工企业每个工程员工薪酬保证基金制,不但是开工前施工企业向劳动管理部门指定账户交付一定数量员工薪酬工程保证基金,在建设单位支付的每一笔工程进度款中按照一定比例(如:5%)继续提留员工薪酬工程保证基金,该基金可以由施工企业直接用于支付员工薪酬。
(二)解决员工讨薪的程序建议
应当按照依法治国战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员工讨薪问题,改变目前员工“信访不信法”的现状,将员工讨薪引导司法讨薪的正常轨道上来。理由是:
第一,员工讨薪中,员工身份需要进行审理确认。从已有的媒体报道中知道,有人冒用员工名义,混入到员工讨薪队伍中浑水摸鱼,诈骗领取薪酬,这是一种犯罪行为。杜绝这种现象发生的根本措施就是应当对讨薪员工身份进行审理确认,不只是需要提供欠薪的欠条,还应当有是否实际在具体工地施工的证据证实与债务人企业及工地之间的关联性。
第二,员工讨薪的欠条等债权凭证,仅是一种证据形态,是否客观、合法、与债务人有关联性,需要经过司法审理进行确认。欠条即使是真实、有效的,也是没有执行效力的,也需要经过审理司法确认调解、判决、裁定之后,形成调解书、或判决书、或裁决书这些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第三,讨薪员工的债权对应债务人是谁需要经过审理确认。有的员工仅是自己老乡叫他,就一起到工地干活了,没有雨任何人、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合同、协议,发生了工资拖欠,需要审理认定他到底是为谁干活,谁应当是支付其工资的债务人。
第四,按照法律的规定,员工工资支付出了债务人之外,可能还存在连带责任支付人,有没有连带责任支付人,谁是连带责任支付人,这些也需要审理确认。
第五,基层人民调解、政府行政调解在解决员工讨薪问题中可以依法发挥作用,规范调解程序,除非即时清结了员工工资之外,应当出具调解协议,并提醒引导员工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协议生效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确定《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效力。
第六,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在解决员工讨薪问题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组织庭前现行调解,对双方没有争议的债权出具调解书确认,赋予法律的执行力。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制作先于执行裁决书,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员工可以直接依据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三种途径都已经充分考虑到了讨薪问题的特殊性,在时效上给与了员工较大的依法讨薪方便,并不比政府直接干预解决员工讨薪缓慢。
(三)依法追究员工讨薪中违法犯罪责任
第一,对于恶意欠薪的公司、个人,劳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违法公司、个人的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恶意欠薪的刑事责任。
第二,对于未经批准采取游行、示威、静坐的讨薪方式,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对于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故意伤害他人、损坏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违法犯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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